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30

快速跳轉
  1. 1.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並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2. 2.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參股投資後,立即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准函。 二、投資金額、對象及其股權結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0 條,以下是該條款的解釋: 1.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申請參股投資,並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這一條款規定,在經過臺灣地區主管機關的許可後,臺灣地區的保險機構可以向大陸地區提出參股投資的申請。在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後,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應立即通報臺灣主管機關。 2.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許可其參股投資後,立即檢具下列事項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函。 二、投資金額、對象及其股權結構。 這一條款規定,在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獲得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的許可後,應立即提交以下相關文件給臺灣地區主管機關備查: 1. 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核准函。 2. 投資金額、對象及其股權結構。 這些文件將被用來歸檔以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和監督。 以上引用之法規參考資料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2019年)之第30條。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大陸地區提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