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該法規第31條,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時,應事前檢附相關資料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具體要求和程序可參考以下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該法規第31條明確規定了轉讓參股投資持股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 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行政賠償責任:該法規第31條的適用及進一步解釋。 - 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保險人資金規定:該法規第31條的相關規定及標準。 範例: 根據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如果一家臺灣地區保險公司決定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該公司應在轉讓前向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如股份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等文件,以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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