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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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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規第31條,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時,應事前檢附相關資料並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具體要求和程序可參考以下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該法規第31條明確規定了轉讓參股投資持股的相關規定和程序。 - 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行政賠償責任:該法規第31條的適用及進一步解釋。 - 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保險人資金規定:該法規第31條的相關規定及標準。 範例: 根據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如果一家臺灣地區保險公司決定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該公司應在轉讓前向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如股份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等文件,以便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和備查。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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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