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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轉讓其參股投資之持股,應於事前檢具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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