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9條,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1.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檢附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 這項規定指的是臺灣地區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和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進行投資參股時,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一系列文件,並申請許可。 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被投資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被投資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 (四)被投資公司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 (五)風險評估: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 投資計畫書是申請許可的一個重要文件,其中應詳細說明投資的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此外,還需提供有關被投資公司的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職掌和人員編制情況、未來三年的財務評估狀況以及相關的經營風險評估和風險控管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 如果有董事會的情況下,需提供董事會議事錄,如果沒有董事會,則需要提供全體董事的同意書。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 需要提供最近一期的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務報告。 五、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 需要提供申請時的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包括證明能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財務及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 需要提供參股投資協議文件,其中應包括證明能夠取得被投資公司的財務和業務資料,以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七、擬派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名單。 - 需要提供擬派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名單。 八、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 還需提供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或文件。 2. 前項第七款保險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相關規定。 - 在前述的第七項中提到的保險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的相關資格條件。 根據這些釋義,申請參股投資需準備相關文件,包括投資計畫書、董事會議事錄(或全體董事同意書)、最近的財務報告、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參股投資協議文件、擬派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的名單,以及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資料或文件。另外,參股投資時任命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資格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的相關資格條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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