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3條,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時,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應立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檢具相關資料: 1. 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 例如:保險公司調整業務範疇,由原本提供傳統保險轉變為提供新興的數位保險服務。 2. 資本額變動導致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的持股比例改變。 例如:台灣地區保險公司的投資人增加投資,導致該公司原本持股比例降低。 3. 發生重大的轉投資。 例如:保險公司決定將在大陸地區的投資轉移到其他地區或行業。 4. 解散或停止營業。 例如:保險公司決定解散或暫停在大陸地區的營業活動。 5. 變更機構名稱。 例如:保險公司在大陸地區更改公司名稱。 6. 與其他金融機構進行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資產或業務。 例如:保險公司將其在大陸地區的業務轉交給其他金融機構。 7. 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情況。 例如:保險公司因經營困難面臨重整、清算或破產。 8. 已發生或可預見的重大虧損案件。 例如:保險公司在大陸地區發生重大虧損,對公司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9. 重大違規案件或大陸地區保險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營業許可。 例如:保險公司在大陸地區因違反法規或被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 10. 其他重大事件。 例如:保險公司在大陸地區發生其他重要事件,可能對公司的營運產生重大影響。 根據資料來源,根据《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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