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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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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法條規定了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需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參股投資大陸地區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之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若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相關資料。 根據2021年11月30日經濟部保險局所發布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該法規要求臺灣地區的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在進行與大陸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的參股投資時,必須填報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包括參股投資對象的基本資料及營運狀況資料。此外,根據該管理辦法,當這些資料有任何異動時,相關單位也需要確實更新這些資料。

  • 代理人名詞
  • 公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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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