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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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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經營保險業務二十年以上。 二、申請前一年於信用評等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 )評等達A-級、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BestCompany)評等達A-級、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InvestorsService)評等達A3級、惠譽國際評等公司(FitchRatingsLtd.)評等達A級、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twA+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級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登記地主管機關證明。 四、最近一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五、經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同意前來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六、單一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以一處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5條,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要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1. 經營保險業務必須達到二十年以上。 2. 在申請前一年內,必須滿足以下信用評等條件之一: - 由標準普爾公司評等達到A-級 - 由貝氏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到A-級 - 由穆迪投資服務公司評等達到A3級 - 由惠譽國際評等公司評等達到A級 - 由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等達到twA+級 - 或者由主管機關認可的評等機構所評定達到相當等級以上。 3. 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並且經其登記地的保險業主管機關證明。 4. 在最近一年內必須具有健全的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的財務能力。 5. 必須取得登記地保險業主管機關同意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6. 單一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只能設立一處代表人辦事處。 這些規定要求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時,必須符合特定的營運條件和信用評等等級,並經過相關主管機關的核准。

  •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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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5 條規定:「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具備下列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