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36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申請在台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時,需要提交以下文件給主管機關進行許可申請: 1. 申請書 2. 可行性分析 3. 業務經營守法性及健全性自我評估分析 4. 擬指派在台灣地區的代表人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 5. 登記地主管機關同意在台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文件 6. 董事會對於申請許可在台灣地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的決議錄 7. 其他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文件 第二條規定了代表人應具備良好的品德操守和專業領導能力,且不得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列舉的情事。 第三條規定除了第四款至第六款所要求的書件需要登記地公證人或公證機構認證外,來自第三地區制作的書件還需要在我國駐外館處進行驗證;而來自大陸地區的書件需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民間團體進行驗證或查證。 最後,根據第四項的規定,所有上述文件都需要附正體中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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