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4條,該法條有兩項款,分別如下: 1. 根據第一項,如果大陸地區的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打算選任為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的董事,必須在選任之前提供相關的證明資料和文件,並經主管機關的許可。 2. 根據第二項,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大陸地區的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必要的資料、文件或派遣相關人員前來解釋說明。 範例參考資料: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修正公告,大陸地區的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要擔任被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的董事時,需檢具相關的證明資料和文件,例如公司組織架構、經營業績等,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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