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45

快速跳轉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5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需要匯入投資資金,并報請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如果未能在核定期限內匯入資金,則不得再進行投資。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長期限。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45 條規定:「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