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並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未能於核定期限內匯入之資金,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展延。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5條,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在主管機關核定期限內需要匯入投資資金,并報請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如果未能在核定期限內匯入資金,則不得再進行投資。不過,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長期限。 參考資料: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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