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6條,當大陸地區的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的保險業後,如果有轉讓股份的情形,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一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大陸地區的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了這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投資許可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 根據相關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國際間保險業務往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相關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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