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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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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2.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46條,當大陸地區的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的保險業後,如果有轉讓股份的情形,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一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如果大陸地區的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了這項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廢止投資許可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置。 根據相關資料,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國際間保險業務往來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而制定的。相關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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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