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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經許可參股投資臺灣地區保險業後,其轉讓股份時,轉讓人及受讓人應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2. 大陸地區保險業或陸資保險業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投資許可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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