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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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照本法與本法施行細則及本標準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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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2條規定,保險業者在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時,必須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和該標準的規定進行處理。這意味著保險業者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標準,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和保護。具體的執行細節和標準要求可以參考個人資料保護法和相關的行政法規。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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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