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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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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 3 條,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機構應該指定專人負責執行相關的安全維護事項,以防止個人資料的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露。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確保保險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循必要的措施,以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該法規的具體執行由保險業內的專業人員負責,他們必須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並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存取或洩露。例如,保險公司可以確保只有授權人員能夠存取個人資料,並使用加密和其他安全措施來保護這些資料的安全。

  • 個人資料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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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 3 條規定:「保險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