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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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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 4 條,保險業在管理個人資料檔案時應建立稽核制度並設立稽核人員,以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的管理情形。這意味著保險業應評估其個人資料檔案管理的有效性和合規性,並確保檔案的安全性。稽核人員可以負責檢查和監督個人資料的使用、儲存和保護措施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和企業內部的政策要求。根據資料,這些稽核行為有助於確保保險業能夠適當地管理和保護客戶的個人資料,並減少資料洩露和濫用的風險。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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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 4 條規定:「保險業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稽核制度,並得視需要設置稽核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稽核個人資料檔案管理情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