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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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之輸出入,均應建立識別碼、通行碼之管理制度;重要之個人資料,並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 前項識別碼及通行碼,應視需要經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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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第9條,個人資料的輸出入應該建立識別碼和通行碼的管理制度,同時重要的個人資料還應加設資料存取控制。這意味著在處理個人資料的過程中,需要將識別碼(例如帳號)和通行碼(例如密碼)用於身份識別和授權管理。此外,為了確保資料的安全,應定期更新這些識別碼和通行碼以應對可能的安全風險。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保險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是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4年6月25日發布的,其中第9條規定了個人資料的識別碼和通行碼管理制度的要求。這些識別碼和通行碼的使用可以確保個人資料的安全,並限制僅有經過授權的人員才能存取重要的個人資料。此外,該標準也要求定期更新這些識別碼和通行碼,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 舉例來說,一家保險公司根據這個標準建立了個人資料檔案管理系統。每位員工都有一個獨一無二的識別碼和通行碼,只有通過正確輸入這些識別碼和通行碼後,才能進入系統並存取個人資料。而一些特別敏感或重要的個人資料,可能還加設了更高的存取控制,例如只允許特定職務的員工查看,進一步確保資料的安全性。此外,該公司也會定期要求員工更新他們的識別碼和通行碼,以避免任何潛在的安全風險。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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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