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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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保險業及中央再保險公司應按月將有關外幣專戶外匯收支情形列表 (格式如附件四) 連同收支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五、六) 於次月十日前報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局及中央再保險公司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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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第10條,保險業及中央再保險公司應按月將有關外幣專戶外匯收支情況和收支明細表提交給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局和中央再保險公司備查。這項規定旨在監督保險業在外幣專戶的收入和支出,以確保其符合相應的法規要求。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在某個月份的外幣專戶發生了收入和支出,該公司應當在次月的十日前將有關的外匯收支情況和相關的明細表提交給財政部、中央銀行外匯局和中央再保險公司進行審核。這樣可以確保保險公司的外幣專戶遵守相關法規並進行適當的管理和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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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