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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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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業新台幣再保險費申請結匯,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在指定銀行開設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 二、新台幣再保險費收入,應由本國保險業於每季終了三個月內存入該外國再保險業之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賠款及有關費用則自該專戶撥付。 三、新台幣再保險費收入,於支付賠款及有關費用後,其餘額得申請結匯,收入不敷支付時,由承保之外國保險公司,自國外匯入並結售為新台幣支付之。 四、外國保險業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應由本國原分保公司代辦申請手續。 五、新台幣再保險費應按季結算 (一年分四季) ,應由本國原分保公司於每季終了六個月內檢具連續編號之再保險帳單暨有關明細表 (格式如附件一、二) 先向中央再保險公司申請發「保險業申請再保險費結匯簽證單」格式 (如附件三) ,並於簽證單核發後一個月內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逾期不予受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第9條規定了外國保險業申請結匯新台幣再保險費的辦理方式: 一、外國保險業應在指定銀行開立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 二、新台幣再保險費收入應由本國保險業在每季結束的三個月內存入該外國再保險業的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賠款和有關費用則從該專戶撥付。 三、新台幣再保險費收入在支付賠款和有關費用後,剩餘金額可以申請結匯。如果收入不足以支付,外國保險公司應該從國外匯入新台幣作為支付。 四、外國保險業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時,應由本國原分保公司代辦申請手續。 五、新台幣再保險費應按季節結算(一年分為四個季度)。本國原分保公司應在每季結束的六個月內提供連續編號的再保險帳單和相關明細表,首先向中央再保險公司申請核發"保險業申請再保險費結匯簽證單",然後在簽證單核發後一個月內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逾期不予受理。 根據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官方網站 (https://www.fsc.gov.tw/ch/index.jsp) ,這是2011年7月8日發布並生效的法規,旨在規定外國保險業結匯新台幣再保險費的程序和規範。根據這項法規,外國保險業在申請結匯新台幣再保險費時需要遵循以上的規定,並且需要由本國原分保公司代辦申請手續。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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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第 9 條規定:「外國保險業新台幣再保險費申請結匯,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在指定銀行開設新台幣再保險費專戶。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