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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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保險業因經營外幣保險業務之國外再保險費、佣金、賠款及理賠費用等業務性外匯支出,應在有關外幣專戶項下撥付,外幣專戶餘額不敷支應時,得逐案檢具有關單證經中央再保險公司核定後,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上項有關單證仍由各保險業妥為保存,備財政部及中央銀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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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第4條規定了本國保險業進行外幣保險業務時的結匯程序。該條第一項指出,保險業經營外幣保險業務所需支付的國外再保險費、佣金、賠款及理賠費用等業務性外匯支出,應從相關外幣專戶進行撥付。如果外幣專戶餘額不足以支付支出,則允許逐案檢具相關單證,經中央再保險公司核定後,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此外,上述相關單證仍應由保險業保存,以備財政部和中央銀行進行抽查。 參考資料來自《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最新修訂日期:2019年12月31日)。 範例:一家本國保險公司經營外幣保險業務,需要支付國外再保險公司的佣金。由於外幣專戶餘額不足以支付佣金支出,該保險公司根據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第4條的規定,檢具相關單證並經中央再保險公司核定後,向中央銀行外匯局申請結匯,用於支付佣金支出。該保險公司需妥善保存相關單證,以便財政部和中央銀行進行抽查。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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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