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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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保險業間因再保險關係而發生之外幣再保費,得於有關外幣專戶內相互轉帳,但應於事後按月檢據向財政部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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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結匯審核辦法第7條的規定,保險公司之間因再保險關係而產生的外幣再保費,可以在相關的外幣專戶內相互轉帳,但是必須在事後每月按照憑證向財政部報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保險業間的外幣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保險公司A從保險公司B購買了再保險,作為交換,保險公司A需要支付給保險公司B一筆外幣再保費。根據這個條款,這筆外幣再保費可以在保險公司A的外幣專戶和保險公司B的外幣專戶之間進行轉帳。然後,保險公司A需要將每月的憑證提交給財政部,以證明這筆轉帳是合法且符合標準的。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間的財務交易遵守相關的監管和報備要求,以確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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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