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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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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對於其所屬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或保險業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執行招攬業務,應避免因故意或過失,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有損害,且不得推卸其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格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負連帶責任。 根據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於收齊要保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根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7條和人身保險業通報作業實施要點第2條的規定,保險業務員應遵守保險法的相關義務,並應及時將客戶填載的要保文件交給保險公司。如果保險業務員未能履行該義務,將使被保險人面臨未受保障的風險。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5條和第15條第4項規定,保險業務員必須具備相關資格才能從事保險招攬業務,登錄保險業務員的公司應該嚴格管理其業務員,並對其業務招攬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負連帶責任。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2條、第3條和第15條規定,保險業務員是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的人。根據台灣最高法院的判決,保險業務員屬於保險公司的受僱人,必須受到保險公司的指揮和監督,他們之間存在著雇傭(或 "承攬")關係。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和保險法第8條之一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應負責任,並視其為公司授權範圍內的行為。如果保險業務員在招攬保險時有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損害,保險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至第4項和保險法第6條十九規定,如果保險業務員招攬保險或接受保險代理人公司的委託從事招攬業務,保險業務員在招攬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導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損害,保險公司不得推卸責任。被保險人對保險業務員的告知也具有效力,保險公司不能因為保險業務員未能履行義務而主張解除契約。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項和保險法第8條之一規定,保險公司對保險業務員的招攬行為應負責任,且不得推卸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損害的賠償責任。在招攬保險過程中,保險業務員對被保險人的告知具有明確的效力,保險公司不能以被保險人提供的不實說明為由主張解除契約。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11條規定,保險業對其所屬保險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或保險業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執行招攬業務時,應避免因故意或過失而導致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到損害,且不得推卸其應負之賠償責任。 以上均是根據提供的文檔片段進行的釋義,具體解釋可能因其他文本內容而有所不同。

  • 理合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故意名詞
  • 要保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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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1 條規定:「保險業對於其所屬保險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為或保險業依保險代理合約授權保險代理人及其業務員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