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 二、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理賠人員之資格執行理賠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 (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之情事。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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