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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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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 二、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理賠人員之資格執行理賠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 (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之情事。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及的法規,即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該條法規要求保險業在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時,至少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 在聘用理賠人員方面,保險業應評估其資格並確定其所能擔任的職掌範圍。同時,保險業也應提供在職訓練以提升理賠人員的能力,並設置獎勵和懲罰機制,以促進其工作表現。 二、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保險業在理賠處理過程中,應訂定一套明確的程序和流程圖,從受理申請理賠到最終簽署理賠同意的過程中,應包含理賠處理費用的報支和相關的帳務處理,以及理賠的調查、評估和理算的流程。此外,該法規還要求保險業應設定分層負責的授權權限,並確保再保險的攤回順利進行。 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理賠人員之資格執行理賠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 (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之情事。 根據該條法規,保險業在理賠處理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況:未具備理賠人員的資格卻執行理賠簽署作業;未依據保險商品的內容進行評估並簽署理賠;以及其他有可能損害保戶權益的情況。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此外,該法規還規定保險業應遵守其他主管機關所訂定的相關規定。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引用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相關的文件和訓練手冊。例如,可以參考中華民國行政院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險監管會)的《保險業核保、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辦法》,該文件提供了更詳細的指導和要求,以保險業實際操作為依據,並有助於確定保險業內部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的內容。 另外,可以參考保險監管會所公告之保險業相關規定,例如《保險業核保處理基準細則》、《保險業理賠處理基準細則》等,這些細則對於保險業的核保和理賠作業有更為具體和詳盡的規定,可作為評估保險業內部理賠處理制度是否合規的依據。 這些資料可以協助逐條解釋並構建對該條法規的理解,並確保保險業在核保和理賠過程中能依法遵循相關的程序和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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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