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招攬、核保處理制度及程序不符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修正施行之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前調整之。
根據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9條,保險業在招攬、核保及處理理賠的制度和程序若不符合施行該法的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應在民國103年3月1日前進行調整。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在進行招攬、核保和理賠時,必須遵守相關的制度和程序,以確保合法性和公正性。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維護消費者的權益,防止保險業者進行不當的招攬行為或不適當的核保和理賠處理。如果保險業者違反這項法條的規定,相關監管機構可以要求其進行調整或處以相應的罰款。 範例:一家保險公司在招攬客戶時,使用虛假廣告和不實宣傳,誇大其產品的效益和保障範圍。這項行為違反了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9條的規定,因為它不符合該法典中的招攬制度和程序要求。相關監管機構可以要求該保險公司停止使用虛假廣告,並進行相應的調整,以確保其招攬行為符合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