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問題中提到的法規《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 7 條》,該條款共有十三項規定,以下逐條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保險業者在核保處理方面應訂定的內部制度和程序,包括聘用核保人員的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和獎懲等。 2. 第二項規定在受理要保書至同意承保出單的程序中,應包括核保準則、財務核保機制、生調體檢標準、保險通報機制、分層負責授權權限和再保險安排等。 3. 第三項規定評估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和適合度政策,包括要保人對保費用途的了解、評估投保適當性、評估投資型保險的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保險金額和保費與收入、財務狀況和職業之相關性等。 4. 第四項規定評估保險金額、保費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收入、財務狀況與職業等之相關性。 5. 第五項規定評估銷售有解約金之保險商品予 65 歲以上客戶之適當性,並應考量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之能力。 6. 第六項規定評估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是否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程序,包括檢核客戶投保前三個月內的相關交易和財務資訊。 7. 第七項規定確認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身分與其確有投保、同意之程序。 8. 第八項規定確認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經被保險人同意之程序。 9. 第九項規定確認要保人有申請影響危險評估之保險契約內容變更、身分及簽章之程序。 10. 第十項規定保存承保件及未承保件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個人資料之方式、保存期限及銷毀之程序。 11. 第十一項規定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且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待遇。 12. 第十二項規定不得執行一些特定的不當行為,包括未具核保人員之資格執行核保簽署、未依保險商品內容評估適合度、以保單追溯生效方式承保、未確實審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及保險業招攬人員之簽章或填報內容等。 13. 第十三項規定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 參考資料:「保險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金管會保險局,最新修正日期:2021 年 5 月 17 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