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业资产评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逾期的各种应收款项指的是除放款外已到清偿期而未收回的款项。清偿期的规定如下: 1. 各种分期缴纳的应收款项,以缴纳日确定清偿期。但如果保险业按照合同要求提前偿还,则以保险业通知债务人还款的日子确定清偿期。 2. 应摊回再保赔款与支付,除再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以保险赔款支付日确定清偿期。 3. 应收再保往来款项,除了在决算时估计的分出入再保业务款项外,以入账日确定清偿期。 4. 应收票据,以到期日确定清偿期。 5. 应收保费,以保单生效日或契约约定的延缓交付期限日确定清偿期。 6. 其他应收款,除应收收益以契约收款日确定清偿期外,以入账日确定清偿期。 根据上述规定,逾期放款的清偿期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日子确定的。例子:如果一位客户分期付款,根据合同将款项分期支付,那么清偿期将在每次分期付款的日子确定。 参考资料: - 《保险业资产评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帐处理办法》 - 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和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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