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及前七條規定,於逾期之各種應收款項及其他催收款準用之。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如下:「保險業之應收帳款,指保險協議所約定之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支付之賠款、分期保險費、批單繳交保費、再保險人應支付之賠款及其他與保險業務有關之應收款項。第9條及前7條規定,於逾期之各種應收款項及其他催收款準用之。」根據此法規,保險業之應收帳款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支付的賠款、分期保險費、批單繳交保費、再保險人應支付的賠款以及其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應收款項。此外,逾期的各種應收款項及其他催收款項將適用第9條及前7條之規定。具體而言,該法條規定了保險業在逾期情況下應採取的催收程序和呆帳處理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