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0條的規定: 1. 第十八條所稱其他催收款,指除放款外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種應收款項。 根據該規定,其他催收款指的是除了放款以外的各種應收款項,這些款項在催收過程中被轉入催收款科目。 2.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應於清償期屆滿後九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應收票據逾清償期未能正常兌收者,應即轉入催收款項;應收保費,應於清償期屆滿後三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其他應收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後三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但以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及墊繳保費之應收利息,不在此限。 根據該規定,不同類型的款項在逾期後有不同的轉入催收款項的期限要求: - 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應收再保往來款項應於清償期屆滿後九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 應收票據逾清償期未能正常兌收者應即轉入催收款項。 - 應收保費應於清償期屆滿後三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 其他應收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後三個月內轉入催收款項。 特例是在人壽保險單為質之放款及墊繳保費之應收利息,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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