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
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保險業所提列的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後發現不足,保險業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補足不足之處。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保險業在面對損失時能夠妥善處理,並確保其財務健全。具體的執行細則和補足不足的要求,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性文件以及主管機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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