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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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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如果保險業所提列的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後發現不足,保險業應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補足不足之處。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保險業在面對損失時能夠妥善處理,並確保其財務健全。具體的執行細則和補足不足的要求,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性文件以及主管機關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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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