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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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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
主管機關
核
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
第十三條
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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