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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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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理。
  2. 2.前項所稱保險商品,係指本法第十三條所規定之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相關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條的規定,保險業在銷售各種保險商品之前,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因其性質特殊,否則應該按照該準則的各項程序辦理。這些保險商品包括根據保險法第13條的規定所訂定的各種財產保險或人身保險,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以及由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 - 保險法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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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規定:「保險業銷售各種保險商品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各項程序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