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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保險法 第 13 條(保險之種類)

  1. 1.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2. 2.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准之其他保險。
  3. 3.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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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 條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6 種)與人身保險(4 種)兩大類,分類決定理賠邏輯與法律保護。

Q · 保險種類怎麼分?我買的保險屬於哪一類?

依保險法第 13 條,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財產保險包括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及金管會核准之其他保險(共 6 種);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意外險)、年金保險(共 4 種)。分類差異決定理賠邏輯:財產險採損害填補原則(損多少賠多少),人身保險中的壽險與傷害險可採定額給付(約定多少賠多少)。

白話解讀

台灣的保險制度把所有保險切成兩大類:保「東西」的叫財產保險,保「人」的叫人身保險。聽起來簡單,但分錯類的後果比你想的嚴重。財產保險底下有六種: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加上金管會核准的其他類型。人身保險底下有四種:壽險、健康險、傷害險(意外險)、年金險。為什麼這個分類對你重要?因為你買的保險屬於哪一類,直接決定了理賠規則、受益人指定方式、甚至保單能不能被債權人扣押。同樣是「出事賠錢」,財產保險遵循損害填補原則(損失多少賠多少,不能賺),人身保險的壽險和傷害險則是定額給付(約定多少就賠多少,不管實際損失)。買保險的時候,你以為你在選「要不要保」,其實你同時在選「進入哪一套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 條為台灣保險法制之分類總則,將所有保險商品劃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二大體系。財產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害為原則,人身保險則因生命無價而採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本條分類同時決定保險利益認定、受益人指定方式及保單對債權人扣押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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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意外險跟醫療險到底差在哪?

意外險是保險法第 13 條分類中的「傷害保險」,只賠「外來、突發、非疾病」的事故,例如車禍、跌倒、被狗咬。醫療險是「健康保險」的一種,賠的是醫療費用,生病住院也賠。如果你因為感冒住院,意外險一毛不賠,健康險會賠。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只買意外險以為自己有醫療保障,這是台灣最常見的保險認知缺口,兩者應該搭配購買。

Q2什麼是保證保險?一般人會用到嗎?

保證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保的是「你的信用」。最常見的應用是跟銀行貸款買房,銀行要求買保證保險,萬一你還不出錢,保險公司先替你賠給銀行。另一種是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公司替經手現金的員工投保。內行人提示:保證保險最大的不同是,保險公司賠完之後會回頭向你追償(代位求償),你最終還是要負責,它不是免費的保護傘。

Q3保險法第 13 條怎麼規定保險分類?

保險法第 13 條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財產保險共 6 種: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人身保險共 4 種:人壽、健康、傷害(意外險)、年金保險。內行人提示:分類差異決定理賠邏輯、受益人指定方式與債權人扣押保護範圍,買錯類型可能在出事時保單一毛不賠。

Q4為什麼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很重要?

三件事完全不同:第一理賠規則(財產險損害填補、壽險傷害險定額給付);第二受益人指定(人身險可指定第三人且依 §112 不得作遺產);第三代位求償(財產險適用、人身險不適用)。內行人提示:保險業務員的話術常把分類模糊化,自己要會用本條當尺規檢驗。

Q5保險法第 13 條規定的保險種類是什麼?

兩大類:財產保險(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及核准其他共 6 種)與人身保險(人壽、健康、傷害、年金共 4 種)。

Q6什麼是財產保險?包含哪些類型?

以財產、責任或信用為保險標的,採損害填補原則。包含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 5 種列舉 + 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Q7什麼是人身保險?包含哪些類型?

以人的生命、身體、健康、生存期間為保險標的。包含人壽、健康、傷害(意外險)、年金 4 種,採列舉式無概括條款。

Q8什麼是責任保險?為什麼歸在財產保險?

保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法律賠償責任,因採損害填補原則所以歸在財產保險。常見如汽車責任險、執業責任險、董監事責任險。

Q9怎麼確認我買的保險屬於哪一類?

看保單條款首頁「保險種類」標示,對照保險法第 13 條財產保險 6 種或人身保險 4 種;不確定可向金管會保險局查詢。

Q10怎麼依本條盤點保障缺口?

先列出全部保單分類 → 對照家庭風險地圖(人/車/房/事業)→ 找出沒涵蓋的險種,最常見缺口是責任保險與實支實付醫療。

Q11保證保險的代位求償怎麼運作?

保險公司賠給受益人(銀行或公司)後,依保險法第 53 條代位被保險人對你的求償權,所以你最終還是要還錢給保險公司。

Q12意外險出險怎麼判斷符不符合定義?

看是否符合「外來、突發、非疾病」三要件。內因性疾病(如心肌梗塞)一般不賠,但因病而跌倒受傷的因果認定常成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roperty_insurancepersonal_insurance
保險標的財產、責任、信用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活著的期間
理賠原則損害填補(損多少賠多少,禁止獲利)定額給付(壽險、傷害險)或實支實付(健康險)
保險利益現有利益、期待利益、責任利益(§14-15)本人、家屬、生活費供給人、債務人(§16)
受益人指定原則為被保險人本人可指定第三人,§112 受益人保險金不得作遺產
請求權時效2 年(§65)壽險、年金 5 年;其他 2 年(§65)
代位求償適用(§53)不適用(人身無價,不得代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平成 20 年法律第 56 号)第 2 条 — 損害保険・生命保険・傷害疾病保険の三分類
🇰🇷 韓國상법 제4편 보험(상법 제638조-제739조의3)+ 보험업법 제4조 — 손해보험·생명보험 이원 체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 修訂)第 95 條 — 財產保險業務、人身保險業務分類
🇩🇪 德國Versicherungsvertragsgesetz (VVG) §§ 100-216 — Sachversicherung / Personenversicherung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 310-1 — Branches IARD(biens, responsabilité)/ Branches vie
🇺🇸 美國McCarran-Ferguson Act + State Insurance Codes — Property & Casualty vs. Life &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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