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3 條(保險之種類)
- 1.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 2.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 3.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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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3 條將保險分為財產保險(6 種)與人身保險(4 種)兩大類,分類決定理賠邏輯與法律保護。
Q · 保險種類怎麼分?我買的保險屬於哪一類?
依保險法第 13 條,保險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兩大類。財產保險包括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及金管會核准之其他保險(共 6 種);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意外險)、年金保險(共 4 種)。分類差異決定理賠邏輯:財產險採損害填補原則(損多少賠多少),人身保險中的壽險與傷害險可採定額給付(約定多少賠多少)。
白話解讀
台灣的保險制度把所有保險切成兩大類:保「東西」的叫財產保險,保「人」的叫人身保險。聽起來簡單,但分錯類的後果比你想的嚴重。財產保險底下有六種: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加上金管會核准的其他類型。人身保險底下有四種:壽險、健康險、傷害險(意外險)、年金險。為什麼這個分類對你重要?因為你買的保險屬於哪一類,直接決定了理賠規則、受益人指定方式、甚至保單能不能被債權人扣押。同樣是「出事賠錢」,財產保險遵循損害填補原則(損失多少賠多少,不能賺),人身保險的壽險和傷害險則是定額給付(約定多少就賠多少,不管實際損失)。買保險的時候,你以為你在選「要不要保」,其實你同時在選「進入哪一套遊戲規則」。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13 條為台灣保險法制之分類總則,將所有保險商品劃分為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二大體系。財產保險以填補被保險人實際損害為原則,人身保險則因生命無價而採定額給付或實支實付。本條分類同時決定保險利益認定、受益人指定方式及保單對債權人扣押的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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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法第 13 條怎麼規定保險分類?▾
分為財產保險(火災、海上、陸空、責任、保證及核准其他)與人身保險(壽險、健康、傷害、年金)兩大類。
Q2意外險和醫療險差在哪?▾
意外險是傷害保險僅賠外來突發事故;醫療險是健康保險的一種,生病住院也賠。
Q3什麼是責任保險?▾
財產保險中的一類,保的不是你的財產而是你對第三人的法律賠償責任,例如車禍責任、執業責任。
Q4保證保險和銀行保證書一樣嗎?▾
不一樣。保證保險是保險公司承保信用,賠完會回頭向你追償;銀行保證書是金融服務不會回頭追償。
Q5年金保險算人身保險嗎?▾
算。民國 81 年修法明確列入人身保險,邏輯是「活著就一直給錢」與其他保險相反。
Q6為什麼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很重要?▾
兩種理賠規則、受益人指定、債權人扣押保護全部不同,分錯類保單可能一毛不賠。
Q7意外險屬於財產保險還是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傷害保險(意外險)保的是「人」的身體傷害,不是「物」的損害。
Q8我可以同時買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嗎?▾
可以也應該。財產保險保物與責任,人身保險保人,兩者組合才能完整保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roperty_insurance | personal_insurance |
|---|---|---|
| 保險標的 | 財產、責任、信用 | 人的生命、身體、健康、活著的期間 |
| 理賠原則 | 損害填補(損多少賠多少,禁止獲利) | 定額給付(壽險、傷害險)或實支實付(健康險) |
| 保險利益 | 現有利益、期待利益、責任利益(§14-15) | 本人、家屬、生活費供給人、債務人(§16) |
| 受益人指定 | 原則為被保險人本人 | 可指定第三人,§112 受益人保險金不得作遺產 |
| 請求權時效 | 2 年(§65) | 壽險、年金 5 年;其他 2 年(§65) |
| 代位求償 | 適用(§53) | 不適用(人身無價,不得代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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