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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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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立及維護;並應配合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內容,對所屬精算人員實施持續性之教育訓練或培育計畫,以提昇其素質。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6條,簽證精算人員應每年就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簽證報告: 1. 保險費率之釐訂:簽證精算人員應定期檢視商品費率,如果發現費率不公平、不合理或不足以應對其保單未來給付,需要提出適當的修正費率或其他處理措施。 2. 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精算人員應確保保險公司提列的各種準備金不少於法定最低要求,並確保其數額足夠應對未來的保單給付。如果不足,簽證精算人員需要提出相關的因應措施建議。 3. 保單紅利分配:人身保險業的簽證精算人員應在保單紅利分配前提出適當的建議。 4. 投資決策評估:簽證精算人員需要提供專業分析和意見,評估保險業的投資對其資產和負債的配合及影響,作為投資決策的參考。 5. 清償能力評估:簽證精算人員應以不同的經濟條件和環境假設,評估保險業的財務清償能力。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參考資料:《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060353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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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保險業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立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