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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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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應聘請複精算人員,負責主管機關指定之簽證報告複核項目。
  2. 2.保險業不得聘請具下列情事之複核精算人員,已聘請者,保險業應予解任: 一、已連續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複核該保險業二次者。 二、三年內曾擔任該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者。
  3. 3.複核精算人員之聘請,應先經保險業董(理)事會以董(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理)事過半數同意。
  4. 4.保險業聘請複核精算人員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表。 二、同意聘請之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無第三條規定情事、符合第二項規定及與保險業簽證會計師具獨立性之聲明書。 五、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董(理)事會授權書。
  5. 5.保險業聘請複核精算人員,應於契約書約定聘請期間。如提前終止聘請,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陳報終止聘請之原因,並應於三個月內重新聘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5條,保險業應建立制度和人員,負責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並協助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的建立和維護。此外,保險業也應根據精算相關事務的內容,對所屬的精算人員實施持續性的教育訓練或培育計劃,以提升他們的素質。 這意味著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個制度,專門負責處理精算相關的事務,並提供所需的資料給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使用。同時,公司也需要根據處理的內容,為精算人員提供持續的教育訓練或培育計劃,以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 參考資料: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行政院主計處公告)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9011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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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保險業應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負責主管機關指定之簽證報告複核項目。保險業不得聘請具下列情事之複核精算…」(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