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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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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其指派及停止指派,應先經董(理)事會以董(理)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理)事過半數同意。
  2. 2.保險業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申請表。 二、同意指派之董(理)事會會議紀錄。 三、符合第二條第一項之資格證明文件。 四、無第三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 五、依第十一條規定之董(理)事會授權書。
  3. 3.保險業不得任意停止指派簽證精算人員。保險業停止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時,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陳報其停止指派之原因,並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指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包含以下內容: 1. 保險業可以僱傭或委任方式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擔任簽證精算人員。這表示保險業有權利雇用或委任精算人員,並且必須從中挑選一人指派為簽證精算人員。 2. 保險業應該委任複核精算人員,負責主管機關指定的簽證報告複核項目。這表示保險業應該有一位複核精算人員負責確認簽證報告中的內容,並確保其符合主管機關的要求。同一位複核精算人員不得連續三次複核同一家保險業的報告。 3. 保險業在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或委任複核精算人員之前,應該經過董事會(或理事會)的討論和同意。同樣地,在停止指派或終止委任時,也需要董事會(或理事會)的同意。 4. 保險業在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或委任複核精算人員之後,應該提交相關文件給主管機關備查。這些文件包括申請表、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符合資格要求的文件、聲明書及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授權書。 5. 保險業不得隨意停止指派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如果保險業停止指派或終止委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應該向主管機關提交書面報告並說明原因,同時需要重新指派簽證精算人員或委任複核精算人員,並在三個月內完成重新指派的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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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保險業應就所聘請之精算人員,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其指派及停止指派,應先經董(理)事會以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