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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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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應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依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及複項目向主管機關提出複核報告,其複核條件、時點及頻率規定如下: 一、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有未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足之情形者,應每年進行複核作業。 二、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之人身保險業,應每三年進行複核作業。 三、最近二年度資本等級均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等級之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應每五年進行複核作業。
  2. 2.主管機關基於個別保險業之簽證報告品質、各種準備金提存法令遵循及業務分布狀況,得調整前項複核時點及複核頻率,並得視需要另行指定應進行複核之年度及複核項目。
  3. 3.保險業因業務規模小或性質單純等因素,得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製作第一項複核報告。
  4. 4.第一項複核報告應包含事項及範圍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5. 5.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對保險業為清理處分時,清理人得免聘請複核精算人員製作複核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1. 在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果發現保險公司可能或已經對財務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情況,簽證精算人員應立即向保險公司總經理提報書面報告,並建議限期改善措施。如果保險公司未能在期限內改善,簽證精算人員應向董事會提報書面報告。如果情況非常嚴重,簽證精算人員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例子:假設一位簽證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期間發現某個保險公司的投資風險高於允許範圍,可能會對該公司的財務產生重大負面影響。該簽證精算人員應立即向保險公司總經理提出書面報告,建議該公司限期改善投資策略,以減少風險。 2. 簽證精算人員完成簽證報告後,應將該報告與相關建議事項提報保險公司董事會。必要時,董事會或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簽證精算人員進行口頭或書面說明。 例子:一位簽證精算人員完成了對某個保險公司的簽證報告,並提出了一些建議事項。該精算人員應將報告和建議事項提交給保險公司的董事會。如果董事會或主管機關認為有需要,他們可以要求簽證精算人員進行口頭或書面的說明。 3. 複核精算人員完成複核報告後,應將該報告影本送交保險公司和相關簽證精算人員參考。同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向董事會報告複核結果。如果需要,董事會或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複核精算人員進行口頭或書面的說明,並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列席。 例子:一位複核精算人員完成了對某個保險公司的複核報告,並將報告的影本送給保險公司和相關的簽證精算人員參考。同時,該複核精算人員應向董事會報告複核結果。如果需要,董事會或主管機關可以要求複核精算人員進行口頭或書面的說明,並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列席。 4. 保險公司應在董事會討論後的15天內將該次董事會紀錄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例子:一個保險公司的董事會就某個事項進行討論後,該公司應在15天內將該次董事會紀錄報送主管機關,供其查閱。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8條》的內容,並提供了與該條法規相關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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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業應就最近一年度之簽證報告依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及複核項目向主管機關提出複核報告,其複核條件、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