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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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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期間,如發現該保險業之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算人員應即以書面向該保險業總經理提報,並建議限期改善之措施。該保險業如期未能改善時,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書面提報該保險業董(理)事會。遇情節重大者,簽證精算人員應立即陳報主管機關
  2. 2.簽證精算人員於完成簽證報告後,應另將該簽證報告併同其相關建議事項提報該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必要時,該董(理)事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簽證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
  3. 3.精算人員於完成複核報告後,應另將該複核報告影送該保險業、其所屬簽證精算人員參考,並由簽證精算人員將受複核之結果提報該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必要時,該董(理)事會或主管機關得要求複核精算人員口頭說明書面內容,簽證精算人員應予列席。
  4. 4.保險業應於前三項董(理)事會議後十五日內將該次會議紀錄報送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簽證精算人員及複核精算人員在執行各項簽證和複核業務時,應依據保險法令和相關的精算實務處理原則。精算實務處理原則可以由主管機關指定,也可以由國內精算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研訂。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簽證精算人員和複核精算人員在執行業務時遵守相關的法令和實務準則,以確保業務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2017年7月2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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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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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簽證精算人員執行業務期間,如發現該保險業之經營有可能或已經造成其財務負面重大影響之狀況時,簽證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