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規定辦理。 合併財務報表附註除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格式二十) 二、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者,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 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於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準用之,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得免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根據問題描述,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5條規定了財產保險業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應遵循的相關要求。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的規定進行編制。合併財務報表附註應將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附註納入外,並應揭露母公司與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如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應分別列明子公司名稱、持有股數、金額及原因。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第二章及第三章的規定可以準用,并且有一些可以免除編製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的特定規定。我們可以參考最新修訂的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找到更詳細的解釋和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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