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設帳簿資產應依投資型保險契約約定評價日之市價評價,並依相關法令編列資產明細。但保險人之自有部位及依保險契約約定由保險人部分承擔投資損益風險者,不在此限。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之規定,投資型保險的專設帳簿資產應根據契約約定的評價日市價評價,並依相關法令將資產明細編列出來。然而,保險人自有部位及根據契約約定由保險人承擔部分投資損益風險的部分則不在此限。 例如,假設某個投資型保險契約中規定要保人可以指定投資在某支股票上,並指定每個月的第一個交易日評價股票的市價。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該投資型保險的專設帳簿資產應以每個月第一個交易日評價股票的市價來計算。如果契約還規定保險公司部分承擔投資損益風險,則該部分的投資損益不需要計入專設帳簿資產明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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