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的投票表決權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應由保險人指派相關人員進行代表行使表決權。 2. 保險人行使表決權應以投資型保險保戶的最大利益為基礎,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或有不當安排的情況。 3. 保險人在參加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提供行使表決權的評估分析作業並作成說明文件。 4. 保險人應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寄送股東會通知書和出席證登記管理,並在出席股東會時行使表決權,行使表決權的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和執行結果應該做成書面紀錄,按編號保存至少五年。 此外,保險人參加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受益人會議時,也應根據上述規定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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