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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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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保險人指派該事業人員為之。 二、保險人行使表決權,應基於投資型保險保戶之最大利益,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經營或有不當之安排情事。 三、保險人於出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股票之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將行使表決權之評估分析作業,作成說明。 四、保險人應將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會通知書及出席證登記管理,並應就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表決權行使之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及執行結果作成書面紀錄,循序編號建檔,至少保存五年。
  2. 2.保險人出席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受益人會議,應基於投資型保險保戶之最大利益行使表決權,並準用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的投票表決權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除非有法令另有規定,否則應由保險人指派相關人員進行代表行使表決權。 2. 保險人行使表決權應以投資型保險保戶的最大利益為基礎,且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該股票發行公司的經營或有不當安排的情況。 3. 保險人在參加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股東會前,應提供行使表決權的評估分析作業並作成說明文件。 4. 保險人應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寄送股東會通知書和出席證登記管理,並在出席股東會時行使表決權,行使表決權的評估分析作業、決策程序和執行結果應該做成書面紀錄,按編號保存至少五年。 此外,保險人參加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所持有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的受益人會議時,也應根據上述規定行使表決權。

  • 持有名詞
  • 法令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受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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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保險人行使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