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當保險人解散並進行清算時,專設帳簿內的資產在清償專設帳簿相關費用和債務後,剩餘的財產應按照專設帳簿內保險人、要保人以及受益人的權益價值比例進行分配。具體分配的比例將根據這些權益價值的比例來決定。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來證實此條款的應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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