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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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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資產內保險人及要保人所有受益權價值之比例分派予保險人及要保人或受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當保險人解散並進行清算時,專設帳簿內的資產在清償專設帳簿相關費用和債務後,剩餘的財產應按照專設帳簿內保險人、要保人以及受益人的權益價值比例進行分配。具體分配的比例將根據這些權益價值的比例來決定。然而,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與參考資料來證實此條款的應用情況。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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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人解散清算時,專設帳簿之資產在清償因了結專設帳簿而生之費用及債務後,賸餘之財產,應按專設帳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