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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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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經許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係指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以下簡稱全委投資型保險)業務。
  2. 2.全委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方式,以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兩個主要內容。第一,保險人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這指的是保險人可以委託專門的投資業務機構負責管理投資型保險中的投資帳戶。這種型態的投資型保險,保險人會全權決定投資的標的。第二,全委投資型保險的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方式必須由保險人全權決定,即只有保險人可以決定標的的運用方式。保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中的投資管理權限是相當大的,而投資型保險中的投資帳戶資產也是由保險公司全權管理的。 參考資料: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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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保險人經許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係指保險人銷售由其全權決定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