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了兩個主要內容。第一,保險人可以委任方式兼營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這指的是保險人可以委託專門的投資業務機構負責管理投資型保險中的投資帳戶。這種型態的投資型保險,保險人會全權決定投資的標的。第二,全委投資型保險的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方式必須由保險人全權決定,即只有保險人可以決定標的的運用方式。保險公司在投資型保險中的投資管理權限是相當大的,而投資型保險中的投資帳戶資產也是由保險公司全權管理的。 參考資料: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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