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保險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人在投資管理業務中應遵守的注意義務。根據該條第 1 項的規定,這些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利用職務上所知悉的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的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的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給他人。而根據第 2 項的規定,當投資型保險契約所連結的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積極追償以保護要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根據中央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保險業務應符合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保密原則,並且保險業務人員及其他任命人員有義務保守保險法律和業務秘密。此條規定了保險人在執行保險業務時應遵循的原則,其中包括保密原則,旨在保護保險法律和業務秘密。 參考資料: 1. 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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