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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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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以職務上所知悉之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之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之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予他人。
  2. 2.投資型保險契約所提供連結之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向該機構積極追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了保險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的人在投資管理業務中應遵守的注意義務。根據該條第 1 項的規定,這些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簿投資管理業務,不得利用職務上所知悉的消息,為專設帳簿保戶以外的人或自己從事投資相關的交易活動,或洩漏消息給他人。而根據第 2 項的規定,當投資型保險契約所連結的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破產時,保險人應積極追償以保護要保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根據中央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第 30 條規定,保險業務應符合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和保密原則,並且保險業務人員及其他任命人員有義務保守保險法律和業務秘密。此條規定了保險人在執行保險業務時應遵循的原則,其中包括保密原則,旨在保護保險法律和業務秘密。 參考資料: 1. 保險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90)

  • 監察人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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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保險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負責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資產之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