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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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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由保險人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之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做為其設立之用,或用於支應該轉入專設帳簿保單之正常運作。 二、為保險成本或第三條訂定之各項費用必要之轉出。 三、為維護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並經主管機關准。
  2. 2.前項但書各款情形,除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以符合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標的資產為移轉外,應以現金移轉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投資型保險的資產應該放置在專設帳簿中,且不得與保險公司的一般帳簿資產進行出售、交換或移轉。然而,根據該條規定,有幾種情況是例外的,不受此限制: 1. 將一般帳簿資產轉入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用於設立或支援特定投資型保險的正常運作。 2. 轉出用於支付保險成本或根據第三條訂定的各項費用。 3. 根據主管機關的核准,為維護要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 然而,除非經主管機關事先核准,上述例外情況下的資產移轉應以現金方式進行。 以上回答是根據最新的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進行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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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置於專設帳簿之資產與保險人之一般帳簿資產間,不得互相出售、交換或移轉。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