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8

快速跳轉
  1. 1.公司治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理)事會之結構、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 四、董(理)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理)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強董(理)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監事)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監事)參與董(理)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監事)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情形: (一)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三年會計年度起揭露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一)。 (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五年會計年度起揭露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八、內部之相關資訊。 十九、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二十、資通安全管理: (一)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及原因。 (三)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二十一、履行誠信經營情形:誠信政策及方案、落實誠信經營及公司檢舉制度之運作情形。 二十二、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2. 2.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五款第二目、第三目規定,不用於外國保險業。
  3. 3.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二目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更新;第三目事項應於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內更新。 二、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三、其餘各款事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公司治理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公司治理架構和規則。 2. 公司股權結構和股東權益。 3. 董事會或理事會的結構、多元化政策和獨立性。 4. 董事會或理事會的運作情況,包括會議次數、董事的出席率、強化董事會職能的目標和執行情況評估,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5. 董事會或理事會及經理人的職責。 6.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的組成、職責和獨立性。 7.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或理事會運作的情況,包括會議次數、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的出席率,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8. 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運作情況。 9. 最近一年董事、監察人和總經理的酬金支付情況,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的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和程序的制定,以及與經營績效和未來風險的關聯性。 10. 根據財務報告準則第20條及相關格式,揭露董事、監察人和總經理的酬金。 11. 董事或監察人的進修情況。 12. 風險管理資訊。 13. 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和關係。 14. 申訴處理制度。 15. 永續發展情況,包括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和其他永續發展活動的制度、措施和執行情況。對符合主管機關條件的公司,自113年起還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16. 捐贈情況給政黨、利害關係人和公益團體。 17. 公司治理運作情況及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18. 內部稽核的相關資訊。 19. 非擔任主管職務的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的差異。 20. 資通安全管理的相關資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和投入資源,以及最近一年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的損失、可能影響和因應措施。 21. 履行誠信經營的情況,包括誠信政策和方案、誠信經營和公司檢舉制度的運作情況。 22. 其他相關公司治理的資訊。 此外,第二項規定外國保險業不適用於前述事項的揭露。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第十六款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後的15日內揭露,其他事項則應在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更新。 請注意,以上解釋是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提供的,任何實際應用或解釋細節應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和相關官方資料。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公司治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