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公司治理應該記載以下事項: 1. 公司治理架構和規則。 2. 公司股權結構和股東權益。 3. 董事會或理事會的結構、多元化政策和獨立性。 4. 董事會或理事會的運作情況,包括會議次數、董事的出席率、強化董事會職能的目標和執行情況評估,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5. 董事會或理事會及經理人的職責。 6.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的組成、職責和獨立性。 7. 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或理事會運作的情況,包括會議次數、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的出席率,以及其他相關資訊。 8. 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運作情況。 9. 最近一年董事、監察人和總經理的酬金支付情況,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的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和程序的制定,以及與經營績效和未來風險的關聯性。 10. 根據財務報告準則第20條及相關格式,揭露董事、監察人和總經理的酬金。 11. 董事或監察人的進修情況。 12. 風險管理資訊。 13. 利害關係人的權利和關係。 14. 申訴處理制度。 15. 永續發展情況,包括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和其他永續發展活動的制度、措施和執行情況。對符合主管機關條件的公司,自113年起還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16. 捐贈情況給政黨、利害關係人和公益團體。 17. 公司治理運作情況及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18. 內部稽核的相關資訊。 19. 非擔任主管職務的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的差異。 20. 資通安全管理的相關資訊,包括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和投入資源,以及最近一年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的損失、可能影響和因應措施。 21. 履行誠信經營的情況,包括誠信政策和方案、誠信經營和公司檢舉制度的運作情況。 22. 其他相關公司治理的資訊。 此外,第二項規定外國保險業不適用於前述事項的揭露。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第十六款的事項應在事實發生後的15日內揭露,其他事項則應在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更新。 請注意,以上解釋是根據《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提供的,任何實際應用或解釋細節應參考最新的相關法律和相關官方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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