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保險業之利益。 二、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或利益衝突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三、收受保險業從業人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報導及相關法令規章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受益人、保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六、因職務之廢弛,致損及公司、受益人、保戶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七、其他違反法令規章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根据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15条的规定,内部稽核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本诚实信用原则,并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逾越稽核职权范围以外的行为或有其他不正当情事,对所取得的信息泄露给外部或为自己谋利或侵害保险业的利益。 二、对于在一年内进行稽核工作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案件未予回避,而办理该案件或业务的稽核工作。 三、收受保险业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不当招待或馈赠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未配合办理主管机关指示的查核事项或提供相关资料。 五、明知公司的经营活动、报告及相关法令规章遵循情况有直接损害受益人、保户或利害关系人的情事,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不当的揭露。 六、因职务的废弛,导致损及公司、受益人、保户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等情事。 七、其他违反法令规章或经主管机关规定不得为之行为。 根据保险法施行细则第35条之1规定,规定负责保险业务的稽核员不得有逾越职权或其他不正当情事,对外泄露稽核资料,或为自己谋取利益或损害保险业之利益。违反者将依法应予处罚。这个规定对内部稽核人员的行为范围和行为准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作为参考资料,我参考了《保险业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办法》和《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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