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了內部稽核單位以及稽核人員的相關訓練要求。根據該條,稽核人員在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需要參加相應的訓練。初任稽核人員需要參加60小時以上的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並通過考試取得結業證書。領隊稽核人員需要參加19小時以上的領隊稽核研習班,而稽核主管需要參加12小時以上的稽核主管研習班。此外,負責稽核業務的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和稽核主管每年至少需要參加30小時以上的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如果當年度取得了國際內部稽核師證照,則可以抵免相應年度的訓練時數。另外,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的保險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應達訓練時數的二分之一。派駐海外的稽核人員可以以符合當地法令規定的保險相關業務訓練機構的訓練課程時數進行認定。最後,保險業需要確認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格條件是否符合該辦法規定,相關確認文件和紀錄應該留存備查。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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