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保險業的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的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首先是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的稽核人員並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其次是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的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一般主管稽核研習班,經過考試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如果是外國人士,則可以選擇參加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的內部稽核訓練課程。 此外,首次擔任保險業國內的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的人,除了需要符合前述的規定外,也需要在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的查核實習。具體地說,符合第二款規定的人,需要至少參與四次以上的查核實習,每次查核項目至少包含一項,累計查核項目應至少達到四項以上,並且需要撰寫查核結果報告。報告需要經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並留存作為查驗的依據。 以上是對於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的逐條釋義,相關資料參考自內部控制規範,以確保保險業的健全運作和風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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