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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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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決權限者,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 二、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或一般主管稽核研習班,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本條人員如為外國人士,得選擇參加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內部稽核之訓練課程。
  2. 2.首次擔任保險業國內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除應符合前項之規定外,其中符合前項第二款者,並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之查核實習四次以上,每次查核項目至少一項,查核實習累計應至少查核四項以上,並應撰寫實習查核心得報告,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併同留卷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的規定,保險業的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的人,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首先是曾擔任內部稽核單位的稽核人員並實際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一年以上。其次是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舉辦的稽核人員研習班、電腦稽核研習班或一般主管稽核研習班,經過考試合格並取得結業證書。如果是外國人士,則可以選擇參加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的內部稽核訓練課程。 此外,首次擔任保險業國內的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的人,除了需要符合前述的規定外,也需要在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參與內部稽核單位的查核實習。具體地說,符合第二款規定的人,需要至少參與四次以上的查核實習,每次查核項目至少包含一項,累計查核項目應至少達到四項以上,並且需要撰寫查核結果報告。報告需要經由總稽核核可後,由總稽核出具證明書並留存作為查驗的依據。 以上是對於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7條的逐條釋義,相關資料參考自內部控制規範,以確保保險業的健全運作和風險控制。

  • 分公司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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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規定:「保險業之各部室主管或分公司主管或具有相當核決權限者,應於就任前或就任後半年內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