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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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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部稽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對國外分支機構(含辦事處)之查核方式得以表報稽核替代或彈性調整實地查核頻率。
  2. 2.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情形,併入對業務及管理單位之一般查核或專案查核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內部稽核單位有以下職責: 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財務、業務、資訊和其他管理單位的一般查核。如果有需要,也可以進行專案查核。對於國外的分支機構,查核方式可以使用表報稽核代替實地查核或彈性調整查核頻率。 2.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對業務和管理單位的一般或專案查核中。 這些規定要求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般查核,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案查核。對於國外的分支機構,查核方式可以有彈性調整,使用表報稽核代替實地查核或彈性調整查核頻率。另外,內部稽核單位還需要將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對業務和管理單位的查核中。 這些規定確保了內部稽核的有效性和合規性,有利於保險業內部的風險控制和遵法遵規。相關案例中未提及具體的查核項目或參考資料。

  • 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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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財務、業務、資訊及其他管理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並依實際需要辦理專案查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