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內部稽核單位有以下職責: 1. 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對財務、業務、資訊和其他管理單位的一般查核。如果有需要,也可以進行專案查核。對於國外的分支機構,查核方式可以使用表報稽核代替實地查核或彈性調整查核頻率。 2. 內部稽核單位應將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對業務和管理單位的一般或專案查核中。 這些規定要求內部稽核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一般查核,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案查核。對於國外的分支機構,查核方式可以有彈性調整,使用表報稽核代替實地查核或彈性調整查核頻率。另外,內部稽核單位還需要將法令遵循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對業務和管理單位的查核中。 這些規定確保了內部稽核的有效性和合規性,有利於保險業內部的風險控制和遵法遵規。相關案例中未提及具體的查核項目或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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