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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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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內部稽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改善事項,應持續追蹤覆查,並將其追蹤考核改善辦理情形,以書面提報董(理)事會及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並應列為對各單位獎懲及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
  2. 2.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審計委員會查閱,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3. 3.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
  4. 4.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20条的规定: 1. 内部稽核单位应对主管机关、会计师、内部稽核单位(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和自行查核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查核缺失事项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中列出的应加强改善事项进行持续的追踪和复查,并书面报告董事会或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审计委员会查阅。这些改善措施的实施情况应被列为对各单位的奖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 2. 内部稽核报告应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审计委员会查阅,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应在稽核结束日起两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报告。 3. 如果保险公司设有独立董事,在按照前两项规定办理时,应一并交付给独立董事。 4. 保险业稽核工作考核要点由主管机关制定。 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我没有找到关于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20條的具体解释或范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獨立董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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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規定:「內部稽核單位對主管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含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單位)與自行查核所提列之檢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