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20条的规定: 1. 内部稽核单位应对主管机关、会计师、内部稽核单位(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稽核单位)和自行查核提出的检查意见或查核缺失事项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中列出的应加强改善事项进行持续的追踪和复查,并书面报告董事会或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审计委员会查阅。这些改善措施的实施情况应被列为对各单位的奖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项目。 2. 内部稽核报告应交付各監察人(監事)或审计委员会查阅,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应在稽核结束日起两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报告。 3. 如果保险公司设有独立董事,在按照前两项规定办理时,应一并交付给独立董事。 4. 保险业稽核工作考核要点由主管机关制定。 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我没有找到关于保险业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实施办法第20條的具体解释或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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