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1條,保險業應該在每年的一月底前,按照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將內部稽核人員的姓名及服務年資等資料,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供主管機關保留查閱。 這項法條旨在確保保險業在內部控制和稽核方面的透明度和監督,並提供了一個規範的途徑讓保險業將其內部稽核人員的相關信息報告給主管機關。這可以幫助主管機關監察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歷和經驗,確保他們具備適當的背景和能力來執行其工作。 舉個例子,假設一家保險公司在一月底前使用主管機關指定的格式,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上申報了該公司的內部稽核人員姓名、服務年資等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可以讓主管機關在需要的時候查閱,確保該公司遵守了相關的法規要求,並且有合格的內部稽核人員來監督和評估公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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