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保險業應在每年五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以及改善情形申報給主管機關。申報的方式是透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以便主管機關可以備查。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保險業在內部控制方面的運作正常且有效。通過申報缺失和異常事項,主管機關可以了解保險業的問題所在,並建議相應的改進措施。同時,該規定也促使保險業自我監督和改進,以提高內部控制制度的質量和效能。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發現在過去一年中有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例如在保險業務操作過程中出現了重大差錯或違規行為,該公司應在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給主管機關。同時,該公司還應提供有關已經採取的改善措施,以證明在內部控制方面的問題得到妥善處理並加以改進。 參考資料: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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