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的第34條,保險業應依法遵循計畫,自行評估相關法令遵循事項,並將評估的工作底稿和資料保存至少五年。每個單位都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自行評估作業,並將評估結果送交法令遵循單位備查。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要求保險業確保其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的有效性,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令和規定。保險業需要定期進行自行評估,並保存評估的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以供審查和查證之用。這樣可以確保保險業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的正確性和適切性,並提供一個參考來源以檢視其法令遵循工作的執行狀況。 舉例來說,一家保險公司按照法律要求進行自行評估時,應該將該公司的工作底稿和相關資料整理並保存至少五年。這些資料包括該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稽核程序,以及評估結果和相關報告。這些資料在需要時可供管理層、外部審查人員或監管機構使用,以評估公司是否遵循相關法令和規定。遵循該法規的公司應該有明確的指定專人負責進行自行評估工作,以確保其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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