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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檢討修訂。
  2. 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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