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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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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檢討修訂。
  2. 2.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1 條: 1.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進行定期的檢討修訂。這是為了確保保險業有效地管理風險,並確保公司對風險的認識和應對措施是及時更新和適用的。例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業務和產品的特性,訂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確保風險得到適當管理。 2. 保險業應該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這是為了確保公司有專門負責控制和監測風險的單位,並且能夠及時報告重大風險和採取適當的措施。如果發現有重大風險可能對公司的財務狀況或業務狀況產生危害,或違反相關法令,這個專責單位應該立即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例如,如果保險公司發現其投資組合中存在重大的風險,專責單位應該及時報告董(理)事會,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保護公司的財務狀況。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1 條本身。該條款的內容關於保險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專門的風險控管單位設置和報告要求。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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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1 條規定:「保險業應訂定適當之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經董(理)事會通過並定期檢討修訂。保險業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