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1 條: 1. 保險業應訂定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與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並進行定期的檢討修訂。這是為了確保保險業有效地管理風險,並確保公司對風險的認識和應對措施是及時更新和適用的。例如,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不同業務和產品的特性,訂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確保風險得到適當管理。 2. 保險業應該設置獨立的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理)事會報告。這是為了確保公司有專門負責控制和監測風險的單位,並且能夠及時報告重大風險和採取適當的措施。如果發現有重大風險可能對公司的財務狀況或業務狀況產生危害,或違反相關法令,這個專責單位應該立即採取適當的措施並向董(理)事會報告。例如,如果保險公司發現其投資組合中存在重大的風險,專責單位應該及時報告董(理)事會,並採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以保護公司的財務狀況。 以上回答的參考資料為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34-1 條本身。該條款的內容關於保險業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專門的風險控管單位設置和報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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